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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章 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87章 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4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7章 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


  本条例旨在限制某些动植物及该等动植物任何部分的进口、出口与管有,并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76年8月6日]
  
  (本为1976年第63号)
  
  第187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
  
  第187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出口”(export) 指从香港运出或安排从香港运出,但过境除外;
  
  “列明物种”(scheduled species) 指列明动物、列明动物部分、列明植物或高度濒危物种; (由1995年第3号第2条修订)
  
  “列明动物”(scheduled animal) 指附表1第2栏内所指明的动物;
  
  “列明动物部分”(scheduled animal part) 指附表2第3栏内与第1栏所指明的动物相对处所列明的动物部分或衍生物; (由1989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列明植物”(scheduled plant) 指附表3第2栏内所指明的植物; (由1989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有关主管当局”(relevant authority) 指由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指定为有关主管当局的任何人或机构,而该人或该机构具有权能或有资格批出或发出任何许可证、准许证、证明书或其他文件,以准许其持有人从该地方运出或安排从该地方运出─
  
  (a)拟从该地方运出的任何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或
  
  (b)根据第2A条被当作由该地方过境的任何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 (由1989年第25号第2号第2条增补)“受管制药物”(controlled medicine) 指任何药物,而该药物含有、或有人藉广告或其他方式声称、申述或显示其含有在附表5第2栏内所指明的任何动物的任何部分或衍生物,不论该部分或该衍生物是否容易识别; (由1989年第25号第2条增补)
  
  “香港海关人员”(member of the Customs and Excise Service) 指担任《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附表1内所指明职位的人; (由1977年第46号第18条修订)
  
  “高度濒危物种”(highly endangered species) 指附表6第1部第2栏内所指明的动物,其动物部分,或该附表第2部第2栏内所指明的植物; (由1995年第3号第2条增补)
  
  “动物”(animal) 指任何形态的动物,不论是活生的或死的;
  
  “动物部分”(animal part) 指动物的任何容易识别的部分或衍生物; (由1989年第25号第2条增补)
  
  “署长”(Director) 指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渔农自然护理署副署长或渔农自然护理署任何一名助理署长;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进口”(import) 指运入香港或安排运入香港,但过境除外;
  
  “植物”(plant) 指活的或死的植物,以及植物的任何容易识别部分或衍生物;
  
  “广告”(advertisement) 就某列明物种或受管制药物而言,指描述、提述或以其他方式暗指该列明物种或该受管制药物(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任何标签、纸张、包装纸、告示、海报或通告,不论是直接或间接表达,亦不论是否以任何语文的书面方式、或以图表或图画或使用符号或照片、或以上述形式的任何组合表达,而且不论在有关的广告中是否出现任何列明物种的俗称或学名或同时出现其俗称及学名; (由1989年第25号第2条增补)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
  
  (a)香港海关人员;或 (由1977年第46号第18条修订)
  
  (b)署长根据第3条授权的公职人员;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药物”(medicine) 指具有、引起或产生,或有人藉广告或其他方式声称、申述或显示其具有、引起或产生治疗、补救或预防作用的任何种类的药剂、补药、药品、兴奋剂、预防剂、或其他物质或粉剂,不论其是否属专卖药物、成药、或属天然补救品或天然治疗剂。 (由1989年第25号第2条增补)
  
  (2)(由1989年第25号第2条废除)
  
  第187章  第2A条过境
  
  (1)就本条例而言,任何动物(活生动物除外)、动物部分、植物或药物(视属何情况而定)如有下述各种情况,须当作为过境─
  
  (a)其从香港以外地方运入香港是纯粹为从香港运出;并且
  
  (b)其附有由有关主管当局批出或发出的有效许可证、准许证、证明书或其他文件;并且
  
  (c)其─
  
  (i)一直留在将其运入香港的船只、航空器、铁路列车或车辆上;或
  
  (ii)被移离将其运入香港的船只、航空器、铁路列车或车辆后,并在运往香港以外的地方前,被送回同一船只、航空器、铁路列车或车辆上,或直接转送到另一船只、航空器、铁路列车或车辆上,而在上述将其移离、送回或转送过程中,是由署长或获授权人员管有或控制的;或
  
  (iii)被移离将其运入香港的船只、航空器、铁路列车或车辆后,并在合理时间内运往香港以外的地方前,是由署长或获授权人员管有或控制的。(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就本条例而言,任何活生动物如有下述各种情况,须当作为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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