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章第7条) [第1、2及4条] 1999年11月5日 1999年第271号法律公告 第3及5至15条 [2000年6月19日 2000年第130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9年第18号法律公告)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9AE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危险评估报告”(risk assessment report) 指由合资格人士按照第5条进行的评估及作出的建议; “合资格人士”(competent person)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a)年满18岁; (b)具备以下其中一项资格─ (i)已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注册为安全主任;或 (ii)持有一份证明书,而发出该证明书的人已获处长授权发出该等证明书以证明某人有足够能力拟备危险评估报告;及(c)于其获(b)(i)或(ii)段提述的注册或证明书后,在对工人于密闭空间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作出危险评估方面,有至少一年的相关经验;“指明危险”(specified risk)─ (a)指因发生火警或爆炸而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严重损伤的危险; (b)指因体温上升而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丧失知觉的危险; (c)指因气体、烟气、蒸气或空气贫氧而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丧失知觉或窒息的危险; (d)指因任何液体水平升高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遇溺的危险;或 (e)指因自由流动的固体而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窒息的危险;或指因陷入自由流动的固体而引致任何正在工作的人无力达至可呼吸空气的环境的危险;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核准工人”(certified worker)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a)年满18岁;及 (b)持有获处长授权的人发出以证明某工人有足够能力在密闭空间内工作的证明书;“密闭空间”(confined space) 指任何被围封的地方,而基于其被围封的性质,会产生可合理预见的指明危险,在不局限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密闭空间”包括任何会产生该等危险的密室、贮槽、下桶、坑槽、井、污水渠、隧道、喉管、烟道、锅炉、压力受器、舱口、沉箱、竖井或筒仓;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认可呼吸器具”(approved breathing apparatus) 指属处长根据第12条认可的类型的呼吸器具。 第59AE章 第3条适用范围 本规例适用于在任何工业经营内符合以下说明的工作─ (a)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者;及 (b)按本规例的规定,在紧接密闭空间的附近地方进行,并与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工作有关连者,而根据本规例委予某工业经营的东主或承建商的责任,则是就该工业经营内的密闭空间内的工作而委予的。 第59AE章 第4条核准工人及合资格人士须完成认可课程 (1)凡任何人获处长授权发出发予核准工人的证明书,则除非有关的工人已成功地完成一项获处长认可的关于在密闭空间内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的课程,否则首述的人不得向该工人发出证明书。 (2)凡任何人获处长授权向某些人士发出证明书以证明他们具备拟备危险评估报告的资格,则除非有关的人士已成功地完成一项获处长认可的关于拟备危险评估报告的课程,否则首述的人不得向该人士发出证明书。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第59AE章 第5条危险评估及建议 (1)凡有工作会在某密闭空间内进行,则东主或承建商须委任合资格人士对该密闭空间内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并对须就工人在该空间内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而采取的措施作出建议。 (2)第(1)款所指的评估及建议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须指出相当可能存在于该密闭空间内的具危害性的事物,就它们所引致的危险评定危险程度,以及在不局限前文的原则下涵盖以下各项─ (a)对以下各项的评估─ (i)会在工作中采用的工作方法、工业装置及物料; (ii)是否有具危害性的气体、蒸气、尘埃或烟气存在或有贫氧情况; (iii)发生以下情况的可能性─ (A)具危害性的气体、蒸气、尘埃或烟气的进入; (B)可散发具危害性的气体、蒸气、尘埃或烟气的淤泥或其他沉积物的存在;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C)自由流动的固体或液体的涌入;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D)在密闭空间内发生火警或爆炸;及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 (E)可引致核准工人因体温上升而丧失知觉的环境温度的存在; (1999年第17号法律公告)(b)经顾及会在该密闭空间内进行的工作的性质及持续时间后,就致令该空间可让工人安全地处身其内而需要的措施作出的建议,包括建议是否需要使用认可呼吸器具;及 (c)工人可在该密闭空间内安全地逗留的时限。(3)就第(2)(b)款而言,凡有淤泥或其他沉积物存在,而合资格人士认为它们有可能散发具危害性的气体、蒸气、尘埃或烟气,则他须建议使用认可呼吸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