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废除并取代《保良局法团条例》*。 [1973年12月14日] (本为1973年第7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保良局法团条例》”乃“Po Leung Kuk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译名。 第1040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保良局条例》。 第1040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废除条例”(repealed Ordinance) 指已废除的《保良局法团条例》*(第1040章,1964年编正版); “主席”(chairman) 指董事会主席; “有表决权的成员”(voting member) 指法团的有表决权的成员; “年度”(year) 指由任何一年的4月1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止的时段; “周年大会”(annual general meeting) 指法团的周年大会; “儿童”(child) 指任何未满21岁的人; “法团”(corporation) 指凭借第3条而继续存在的社团; “秘书”(secretary) 指法团的秘书; “普通大会”(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指法团的普通大会; “普通成员”(ordinary member) 指法团的普通成员; “董事会”(board) 指由附表第5段设立的董事会; “总理”(director) 指董事会的总理; “顾问局”(advisory board) 指凭借附表第18段而设立的顾问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保良局法团条例》”乃“Po Leung Kuk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译名。 第1040章 第3条保良局成立为法团 (1)凭借已废除条例而成立为法团的社团须继续存在。 (2)该法团─ (a)称为保良局,并可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 (b)继续永久延续;及 (c)可进行和容受可由法人团体合法进行和容受的所有其他作为及事情。 第1040章 第4条与法团有关的事宜 附表的条文对下列各项均属有效─ (a)法团的宗旨及权力; (b)法团的成员事宜; (c)董事会; (d)顾问局; (e)会议及程序,以及对在其他方面与法团有关的事宜均属有效。 第1040章 第5条财产的归属 (1)所有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归属社团的不动产,须在各别官契所余年期内,继续归属法团,但须受上述官契所载录和保留的契诺、条件、约定条件、原权益保留条款、新权益保留条款、但书及权力的规限。 (2)任何其他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归属社团的财产、权益、权利及特权,须按在该日期其归属所按的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继续归属法团,而法团须继续受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规限社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规限。 第1040章 第6条董事会可行使法团的权力 董事会可行使本条例并无规定须由法团在大会上行使的任何法团权力。 第1040章 第7条帐目 (1) 董事会须就法团的所有交易,安排备存妥善的帐簿。 (2) 上述帐簿须在任何合理时间,公开予任何总理或由行政长官就此而委任的任何人查阅。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3) 主席须在其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将法团的帐目报表送交政务司司长,而该帐目报表须─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a) 由2名在该帐目报表所涵盖的年度内担任总理的人签署; (b) 按照第(4)款的规定予以审计;及 (c) 载有以下详情─ (i) 法团在上一年度终结时的资产负债帐目; (ii) 法团在上一年度的收支帐目;及 (iii) 法团在上一年度的行政报告。(4) 法团的帐目及经签署的帐目报表须由法团委任的核数师审计,而该核数师须是一名《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该核数师须核证帐目报表,并附加他认为适当的报告(如有的话)予以规限。 (由2004年第23号第56条修订) (5) 一份经签署并经审计的帐目报表,以及核数师报告(如有的话),须在有关年度终结后的6个月内送交每名─ (a) 总理; (b) 在该年度期间曾担任总理的人; (c) 顾问局成员;及 (d) 有表决权的成员。 第1040章 第8条总理须获弥偿 每名总理就法团的任何作为而负有的法律责任,须由法团弥偿。 第1040章 第9条修订与更改 (1)在顾问局事先批准下,附表可藉董事会的决议予以修订。 (2)任何上述决议须在宪报刊登,而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须在宪报刊登当日开始实施。 第1040章 第10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或藉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第1040章 附表 [第2、4及9条] 1.宗旨 法团的宗旨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