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为香港明爱理事会成立为法团以及为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81年11月13日] (本为1981年第73号) 第1092章 弁言 鉴于─ (1)香港明爱于1958年6月16日由当时的罗马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白英奇主教成立,作为罗马天主教香港教区的指定社会福利机关: (2)自该日期起,香港明爱的职能、工作及活动均大量增加,现在是罗马天主教香港教区的指定社会服务机构: (3)香港明爱现由一个理事会营办和管控,理事会由罗马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委出,并根据一份由该主教在他签署和盖章而注明日期为1981年9月7日的文书中决定的章程行事: (4)自1964年起,香港明爱一直在其文具、在海报及其他宣传物品、推广物品与纪念物品、徽章、衣着用品及其财产上使用一个具标识性的标志,该标志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香港明爱标志: (5)现认为香港明爱理事会适宜成立为法团,并适宜禁止未经授权而使用明爱的名称或任何与香港明爱的标志相似的标志或图样: 第1092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明爱法团条例》。 第1092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未具法团地位的香港明爱”(unincorporated Caritas-Hong Kong) 指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的香港明爱; “宗旨”(objects) 指在法团章程内所述明的法团一般目的、目标及宗旨; “法团”(corporation) 指根据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团体; “理事长”(President) 指法团的理事长; “章程”(constitution) 指当其时有效的法团章程; “职能”(functions) 包括工作及活动。 第1092章 第3条成立为法团 当其时的香港明爱理事会为一个法人团体,须以“Caritas-Hong Kong”的名称命名,并以该名称永久延续,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必须备有和可以使用法团印章。 第1092章 第4条法团的权力 在符合法律施加的任何限制下,法团可作出旨在有利于或有助于贯彻其宗旨的任何事情,或作出为贯彻该等宗旨而须附带作出的任何事情,而在不损害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 (a)以购买、租赁或其他方式获取,以及取得、持有、享用和管有任何不论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动产或不动产; (b)单独或与其他人联合将法团所获取或具有权益的任何不动产加以发展、重新发展和利用,尤其以如下方式发展、重新发展和利用:拆卸、建造、重建、更新、修葺、改动、装备和改善建筑物,将土地整理和准备作建筑用途,将土地以租地建筑契出租,以及订立建筑协议,并为该等目的而向任何审裁处或法院或主管当局申请就此所需的任何命令、特许、许可或豁免; (c)将款项以存款于任何银行的方式投资,或投资于香港的不动产的按揭,或投资于任何政府、法团或公司的债权证、债权股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或投资于法团认为适合的其他投资项目; (d)按法团认为适合的方式及条款借入款项,以及为此目的而将法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按揭、押记或质押; (e)按法团认为适合的条款,将当其时归属或属于法团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移转、交换、分划、退回、交出、押记、按揭、质押、再转让、让予、批租、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f)以私人或公开募集的方式或其他方式筹集款项,尤其以如下方式筹集款项:组织在公众地方收集款项或出售徽章,推广和举办奖券活动,以及组织舞会、晚宴、娱乐活动、体育竞赛及任何性质的其他活动; (g)为法团的利益而接受任何人或政府主管当局或其他团体或组织的捐赠、补助或资助,尤其可接受任何财产的馈赠,不论是否受任何特别信托所规限; (h)承担和执行看似直接或间接有助于贯彻法团任何宗旨的任何信托; (i)订立任何合约及任何契诺契据; (j)按法团认为适合的条件,委任法团认为为有效执行法团的职能而属必需的行政、专业及其他人员与职员; (k)为法团的雇员及他们的受养人的利益而设立、支持和供款予公积金及退休金、退休计划及相似的计划,并向上述任何人批予和支付退休金、津贴或酬金,以及以其他方式援助、支持或协助上述任何人; (l)印刷和出版法团认为合宜藉以推广法团宗旨的任何期刊、书籍、册子、单张或其他书面材料;及 (m)向任何本地及其他慈善机构认捐,以及就任何慈善目的批给捐赠。 第1092章 第5条财产的归属等 (1)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附表1第2栏所指明的各块或各幅土地,连同属于该等土地的所有权利、地役权及从属权,均归属法团,年期为附表1第3栏内与上述各块或各幅土地相对之处指明的官契或批地条件所各自订定的年期的未届满部分,但须缴付上述官契及批地条件所保留与所载的租金和履行与遵从上述官契及批地条件所保留与所载的契诺及条件,并须受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就该等处所而言仍然有效已经存在的租契、租约、地役权及其他权利所规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