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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X章 水质指标声明(西北部水-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58X章 水质指标声明(西北部水质管制区)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58X章 水质指标声明(西北部水质管制区)


  (第358章第5条)
  
  [1992年2月28日]
  
  (本为1992年第39号法律公告)
  
  第358X章 第1条
  
  附表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列出的西北部水质管制区的部分而订立的。
  
  第358X章 第2条
  
  在本声明中─
  
  “屯门 (A) 分区”(Tuen Mun (A) Subzone) 指地图上划定作屯门河引水区并注明 TM(A) 的部分;
  
  “屯门 (B) 分区”(Tuen Mun (B) Subzone) 指地图上划定作屯门河引水区并注明 TM(B) 的部分;
  
  “屯门 (C) 分区”(Tuen Mun (C) Subzone) 指地图上划定作屯门河引水区并注明 TM(C) 的部分;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Secondary Contact Recreation Subzone) 指地图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但较明确地指定作泳滩的范围除外;
  
  “地图”(Map) 指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1年11月6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并由5张注明 NWWCZ 1 至 NWWCZ 5 的纸张所组成的一系列地图; (1993年第8号第30条)
  
  “青山湾分区”(Castle Peak Bay Subzone) 指地图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其他内陆水域”(other inland waters) 指除屯门 (A)、屯门 (B) 及屯门 (C) 各分区外的内陆水域;
  
  “泳滩分区”(Bathing Beach Subzone) 指─
  
  (a)《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附表4所指明并位于西北部水质管制区内的泳滩;及
  
  (b)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1年11月6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并注明 NWWCZ/LK 的图则上划定作此分区的龙鼓滩泳滩; (1993年第8号第30条)“海洋水域”(marine waters) 指西北部水质管制区界线内高水位之下的所有水域;
  
  “集水地区分区”(Water Gathering Ground Subzone) 指地图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第358X章附表
  
  [第1条]
  
  水质指标
  
  管制区部分
  
  A.美观程度
  
  (a)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产生令人不快的气味或变色。整个管制区
  
  (b) 应无焦油状残渣、浮木以及由玻璃、塑料、橡胶或整个管制区
  
  任何其他物质所造成的物品。(c) 矿物油不应可见于表面。表面活化剂不应引致有持整个管制区
  
  续的泡沫。(d) 应没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整个管制区
  
  (e) 应无大小相当可能干扰船只的自由航行或对船只造整个管制区
  
  成损害的漂浮物、淹没物及半淹没物。(f)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整个管制区
  
  积的物质。
  
  B.细菌
  
  (a)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610个的水平,按一公历年所采集的所有样本的几何平均数计算。
  
  (b)大肠杆菌含量应少于每100毫升1个的水平,按最近期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流动中位数计算。
  
  (c)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1000个的水平,按最近期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流动中位数计算。
  
  (d)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180个的水平,按3月至10月内所采集的所有样本的几何平均数计算。抽样每公历月应最少进行3次,抽样相隔期间为3至14天。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
  
  屯门(A)及屯门(B)分区及集水地区分区
  
  屯门(C)分区及其他内陆水域
  
  泳滩分区
  
  C.颜色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颜色超逾30黑曾色度单位。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颜色超逾50黑曾色度单位。
  
  屯门(A)及屯门(B)分区及集水地区分区
  
  屯门(C)分区及其他内陆水域
  
  D.溶解氧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整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降至低于每升4毫克;数值按水柱平均植(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此外,海床2米范围内于整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溶解氧水平少于每升4毫克。
  
  海洋水域
  
  屯门(A)、屯门(B)及屯门(C)分区及集水地区分区及其他内陆水域
  
  E.酸碱值
  
  (a)水的酸碱值应在6.5-8.5单位的幅度内。此外,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碱值幅度扩逾0.2单位。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酸碱值超逾6.5-8.5单位的幅度。
  
  (c)水的酸碱值应在6.0-9.0单位的幅度内。
  
  (d)整年当中所采集的95%的样本中,水的酸碱值应在6.0-9.0单位的幅度内。此外,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碱值幅度扩逾0.5单位。
  
  海洋水域(泳滩分区除外)
  
  屯门(A)、屯门(B)及屯门(C)分区及集水地区分区
  
  其他内陆水域
  
  泳滩分区
  
  F.温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每日温度幅度的变化多于整个管制区摄氏2.0度。
  
  G.盐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环境盐度水平的变化整个管制区多于10%。
  
  H.悬浮固体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环境的悬浮固体水平升高多于30%,亦不得引致悬浮固体积聚,以致会对水生群落造成不良影响。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升20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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