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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AU章 商船(安全)(领港员登-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69AU章 商船(安全)(领港员登船与离船安排)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69AU章 商船(安全)(领港员登船与离船安排)规例


  (第369章第99(1)(o)及107(2)条)
  
  [1995年7月14日]
  
  (本为1995年第317号法律公告)
  
  第369AU章 第1条释义
  
  第I部
  
  导言及一般规定
  
  在本规例中─
  
  “内河航限”(river trade limits) 指─
  
  (a)在以下界线内的香港邻近水域─
  
  (i)东面界线:东经114°30';
  
  (ii)南面界线:北纬22°09';及
  
  (iii)西面界线:东经113°31';及(b)可从(a)段所界定的范围经内陆水道到达的中国大陆广东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内陆水道;“升降器”(hoist) 指领港员机械升降器;
  
  “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
  
  “现有船舶”(existing ship) 指任何在1980年5月25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
  
  第369AU章 第2条适用范围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
  
  (a)香港船舶;及
  
  (b)在香港水域内的其他船舶。(2)本规例─
  
  (a)不适用于持有有效的下述证明书的任何船舶─
  
  (i)根据本条例第14条发出的乘客定额证明书,述明该船舶适合在内河航限内往来;及
  
  (ii)就内河航限以内的短途国际航程而发出的一般安全证明书;或(b)并不因下述船舶在香港水域内而对其适用,即─
  
  (i)任何并非香港船舶的船舶;及
  
  (ii)任何船舶而其船旗国并非《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者,
  
  而倘非因恶劣天气或因不是船长、船东或船舶承租人(如有的话)所能阻止的其他情况,该船舶即不会在该水域内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乃“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之译名。
  
  第369AU章 第3条(由2001年第157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69AU章 第4条登船与离船设施的提供
  
  详列交互参照:
  
  14,15,16,17,18,19,20,21
  
  (1)任何行驶出海的客船、货船、拖船及补给船、帆船及其他不行驶出海的船舶,在从事任何相当可能在航程中雇用领港员的航行时,须由该船舶的船东提供以下各项─ (2001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i)(i)一道长度不小于1.5米的领港员梯;及
  
  (ii)如由水面至进入船舶点的距离多于9米,则─
  
  (A)船舶每舷各置一道舷梯;
  
  (B)一道能移往船舶任何一舷的舷梯;或
  
  (C)其他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设施,
  
  以供由领港员梯进入或离开船舶;或(ii)一部升降器,使人能从船舶任何一舷登船和离船。
  
  (2)依据第(1)(i)(i)款提供的领港员梯,须符合第6、7、8及11条的规定,而─
  
  (a)如属1994年1月1日前安装在船舶上的领港员梯,则亦须符合第9条的规定;
  
  (b)如属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在船舶上的领港员梯,则亦须符合第10条的规定。(3)依据第(1)(i)(ii)款提供的舷梯,须符合第12及13条的规定。
  
  (4)依据第(1)(ii)款提供的升降器─
  
  (a)如属安装在现有船舶上并于1973年11月20日前制造的升降器,则须符合第14(第(7)款除外)、15(1)及(2)、16(1)(a)及(b)及(2)、17(2)、18(1)、(2)及(3)及19(2)条的规定;
  
  (b)如属其他升降器,则须符合第14至21条的规定。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14,15,16,17,18,19,20,21条 *〉(5)任何船舶的船东须─
  
  (a)在船舶的每舷提供适当位置使该船舶的船长能遵从第6(2)、11、12、14(2)及(7)、18(5)及20(3)及(4)条的规定;及
  
  (b)为该船舶提供─
  
  (i)2根直径不小于28毫米适当地稳固在船舶上的扶索(如领港员要求的话);
  
  (ii)一个装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iii)一根抛缆;
  
  (iv)安全绳及安全带各一条作拯救之用;及
  
  (v)(如第13条有所规定)按照第13条而提供的扶手柱及舷墙梯。
  
  第369AU章 第5条船长的职责
  
  任何船舶的船长须确保─
  
  (a)依据本规例提供的所有装置有效地达到使人员得以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
  
  (b)该等装置均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保养和存放,并定期检查,确保能予安全使用;
  
  (c)该等装置只供人员登船和离船之用;
  
  (d)依据第4(1)条提供的装置的安装以及人员藉其登船和离船,均由带有与航行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设施的负责高级船员进行监督,他尚须作出安排,护送领港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航行驾驶台;
  
  (e)从事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须采用的安全程序获得指导,且该等设备在使用前均经过测试。
  
  第369AU章 第6条领港员梯的一般规定
  
  第II部
  
  领港员梯及舷梯
  
  (1)领港员梯只可─
  
  (a)供人员在船舶抵达或离开港口时使用;及
  
  (b)供领港员登船和离船之用。(2)领港员梯须经安置并稳固,以令─
  
  (a)领港员梯避开该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水孔;
  
  (b)每一踏板牢固地靠于船舷,如在此位置的途中装有带状护舷材,则此等带状护舷材须修剪得足以符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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