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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H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13H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13H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


  (第313章第80条)
  
  [1983年2月1日] 1983年第2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2年第424号法律公告)
  
  第313H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
  
  (1999年第64号第3条)
  
  第313H章 第2条释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共用通行证”(pool pass) 指根据第13条发出的共用通行证;
  
  “车辆”(vehicle) 指任何拟用于或经改装为用于道路上的车辆;
  
  “限制区域”(restricted area) 指根据第11条宣布为限制区域的范围;
  
  “通行证”(pass) 指任何根据第13条发出的通行证,或根据第25条发出的补领通行证;
  
  “通行证持有人”(pass holder)─
  
  (a)就任何共用通行证而言,指获发出该通行证的获授权人员,并包括任何得到获授权人员的授权而使用共用通行证的人;而
  
  (b)就任何标准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而言,指以其名义获发通行证的人;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终点码头”(terminal) 指界线乃根据第3条宣布的终点码头;
  
  “渡轮船只”(ferry vessel) 指为运送乘客而由终点码头定期往来航行于下列地点之间的船只─
  
  (a)香港与澳门;或
  
  (b)香港与中国任何其他地方;或 (1999年第64号第3条)
  
  (c)香港与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但(a)或(b)段所提述的地方除外),而─
  
  (i)在航程中,该船只距离乘客及船员可安全着陆的港口或地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多于200海里;及
  
  (ii)由航程开始时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内的最后停靠港口至最终目的港口之间的距离以及回航航程,均不超过600海里,
  
  而“最终目的港口”(final port of destination) 指在预定的航程中的最后停靠港口,而船只是从该港口展开其回航航程,以返回该航程开始时船只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不论该船只是否同时载有货物;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标准通行证”(standard pass) 指根据第13(1)(b)条发出,而有效期按第16(c)(i)条订定的限制区域标准通行证;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临时通行证”(temporary pass) 指根据第13(1)(c)条发出,而有效期按第16(c)(ii)条订定的限制区域临时通行证;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为施行本规例任何条文而获处长书面授权的公职人员,以及任何在终点码头内当值的警务人员。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第313H章 第3条终点码头的指定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
  
  (1)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宣布供到达或离开香港水域的渡轮船只使用的终点码头的界线。 (1999年第64号第3条)
  
  (2)终点码头包括─
  
  (a)终点码头界线以内的所有土地及水域;及
  
  (b)任何在上述界线以内的建筑物、街道、码头或浮趸。
  
  第313H章 第4条终点码头受处长管辖
  
  第II部
  
  终点码头的一般管制
  
  (1)终点码头须受处长管辖。
  
  (2)除经处长允许外,任何船只不得进入终点码头。
  
  (3)处长可将终点码头整个范围或部分范围封闭一段由他指明的期间。
  
  (4)处长可藉在某终点码头内陈示告示或标志,禁止─
  
  (a)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
  
  (b)任何船只或任何类别的船只;
  
  (c)任何车辆或任何类别的车辆,在他指明的时间进入该终点码头的整个范围或部分范围。
  
  (5)处长可藉在终点码头乘客公用的空调区内陈示告示或标志,宣布只容许在空调区内告示或标志所显示的范围吸烟,而在此情况下,根据第32(2)条施加的禁止,以及根据第35(6A)及(11)(b)条分别订立的罪行与施加的刑罚,均不得引伸而适用于如此显示的范围。 (1995年第290号法律公告)
  
  第313H章 第5条船只须使用终点码头
  
  (1)除非处长另有指示,否则渡轮船只须在终点码头停泊。
  
  (2)除经处长允许外─
  
  (a)任何人不得登上在终点码头内的船只或从终点码头内的船只下船;及
  
  (b)不得将货物装上在终点码头内的船只或从终点码头内的船只卸载货物,但如位于终点码头内处长编配予上述船只作此用途的地方,则属例外。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第313H章 第6条拥有人或船长须遵从处长的规定
  
  (1)船只的拥有人或船长,如其船只在终点码头内或正在进入或离开终点码头,须遵从处长所发出的指示。
  
  (2)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处长可指示终点码头内船只的拥有人或船长─
  
  (a)将船只碇泊或稳固于终点码头内任何地方;
  
  (b)将船只由终点码头内任何地方移往终点码头内其他地方;
  
  (c)将船只由终点码头移走一段由处长指明的期间。(3)当任何船只正在终点码头内航行,或正在进入或离开终点码头时,该船只的拥有人或船长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量顾及由获授权人员向他传达的任何资料或向他作出的任何报知。 (1994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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