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聂涛)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购买假币案件,被告人石某杰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十万元;扣押在卷的七七式仿真手枪一把,中兴牌、联想牌、金鹏牌、CTRD牌、CLR牌手机各一部,刀具四把,由扣押机关界首市公安局依法没收。
2011年4月上旬,被告人石某杰和宋某森(已判刑)商量兑钱从广东省惠州市购买假币,商定以9万元真币购买100万元假币。石某杰联系好上线,并购买了两张从阜阳市到广东省惠州市的火车票交给赵某华(已判刑),同时交付给赵某华一部手机用来与上线联系。2011年4月13日,在石某杰安排下,宋某森和赵某华到达广东省惠州市,赵某华使用石某杰给的手机与上线取得联系。后赵某华到广东省陆丰市上线的家里,将购买假币的钱交给上线。次日,赵某华和上线携带假币乘坐长途汽车到惠州长途汽车站。在惠州长途汽车站,上线将100万假币交给宋某森。宋某森携带购买的假币乘长途汽车返回界首,赵某华乘火车返回阜阳。在宁洛高速出口,警察将携带假币的宋某森抓获,当场缴获假币996900元。赵某华在阜阳市火车站路口被警察抓获。经中国人民银行界首市支行对收缴的假币进行鉴定,收缴的996900元假币均为假币。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杰伙同宋某森、赵某华,明知是假币而予以购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石某杰有多次犯罪前科,对其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石某杰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