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公民捡到狗头金应如何归属?

【案情】 最近网络上热议新疆青河县一牧民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事件,那么仅从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分析,该狗头金到底...

    【案情】

    最近网络上热议新疆青河县一牧民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事件,那么仅从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分析,该狗头金到底该如何归属?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狗头金,属于无主物的范畴。因为其是是偶然间发现的,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属于受国家保护的“矿产”,也未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损于环境保护等其它客体。按照《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先占”原则,就应该归属于这位牧民。

    另一种观点认为:狗头金属于矿产,应归国家所有。《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都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评析】

     第一、什么是狗头金?狗头金是天然产出的,质地不纯的,颗粒大而形态不规则的块金。它通常由自然金、石英和其他矿物集合体组成。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狗头金属于矿产,应归国家所有。《宪法》第九条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都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狗头金的成因,专家大致归纳为三类:一类是表生化学增生说;一类是生物聚金说;最后一类是冰冻富集作用说。这三种学说都强调狗头金投胎于矿藏,多见于表生环境中。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而狗头金作为矿藏的孳息,应归矿藏的所有人所有,即归国家所有。

    第三、通过上述两点可知,持有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狗头金是无主物有失偏颇。“先到先得”虽然符合社会习惯。不过问题在于,对于所谓“无主物”很多情况下含很多特种价值、文化价值、资源价值、环境价值等,确实是必要规定属于国家所有,这主要是为更好的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等特有资,这类资源不应该被随意占有取得。而对于狗头金主要成分黄金来说恰恰是属于国家管制的贵重金属之一,属于国家资源的一部分。

    综上,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法律链接:《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