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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虚假事故驾驶人帮他人理赔骗保终获刑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通讯员牟文洁) 故意伪造、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材料夸大损失,冒名顶替骗保……近年来,车险诈骗类型日益多样...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通讯员牟文洁) 故意伪造、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材料夸大损失,冒名顶替骗保……近年来,车险诈骗类型日益多样化,车险诈骗逐渐成为保险类诈骗犯罪的重灾区。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被告人彭某在一起虚假交通事故中谎称驾驶人,并提供驾驶证帮他人理赔骗保,昌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彭某是一名送水工,因经常为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送水,与汽修厂老板王某熟识。2018年1月19日,受王某指使,彭某在昌平区某村与汽修厂员工杨某制造一起虚假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10391元。同年5月25日,彭某再次受王某指使,在昌平区某路与汽修厂员工张某参与实施一起虚假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20518元。

  庭审中,彭某称自己并未驾驶车辆实施碰撞行为,只是出于帮忙,在交通事故处理及申报保险理赔过程中虚假陈述是一方驾驶人,并提供了自己的驾驶证,但未从中牟取任何私利。昌平法院法官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他人提供驾驶证等个人证件材料,共同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行为也属违法。本案中,彭某主动提供个人驾驶证,并谎称是驾驶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充当了积极角色,虽是“无偿帮忙”,但却成功帮助王某等人骗取保险理赔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同样涉嫌犯罪。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彭某辩称其未实际驾驶车辆实施故意碰撞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彭某参与两起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的事实,是否实际驾驶车辆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但对该情况在量刑时应酌予考虑。鉴于被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另结合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帮忙”有风险,底线要牢记。面临朋友就违法犯罪行为寻求帮助的要求,不论事情大小、难易程度,应当及时规劝朋友停止犯罪行为,即使劝阻无效,也绝对不能参与其中,以防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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