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食品口感,增加销售额,湖南新宁7名餐饮店老板在卤水或高汤中添加使用罂粟壳或罂粟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对这7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肖某、范某君等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3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禁止肖某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肖某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肖某、范某君、郑某平等7人在各自经营早餐店或者烧烤店期间,在制作卤水或者高汤的过程中添加使用罂粟壳等物质,以提升食品的口感。经检验,抽送样品均为不合格。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新宁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范某君等7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罂粟壳,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肖某、范某君等7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法院根据肖某、范某君等7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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