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和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在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易某商议通过使用特殊隐形眼镜和用药水标记过的麻将,诈骗他人钱财。之后,被告人王某、易某通过网络购买到了上述物品,并偷偷将刘某经营的麻将馆内的麻将替换成用药水标记过的麻将。
2021年10月14日至10月16日,被告人易某、王某利用标记过的麻将与被害人李某某、张某、黄某打牌,共计诈骗三名被害人18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易某的作案工具用药水标记过的麻将贰副、隐形眼镜壹个,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易某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9200元,被告人王某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9200元。被告人易某、王某均已取得三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用药水标记过的麻将进行赌博,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8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易某在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而且被告人王某、易某均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易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