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徐星星)白先生自星平公司处,参加团购5万元抵12万元的买房促销活动。后因开发商销售违规,白先生与开发商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法院确认解除。白先生将星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团购服务费。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星平公司退还白先生团购服务费5万元。
白先生诉称,其在星平公司处办理团购推荐单,推荐单载明,购买某楼盘提供优惠,团购5万元抵12万元,在签署本说明书之时,应支付购房优惠服务费5万元;本单一经签署,即视为锁定房源,不予退款,不予换房。同日,白先生向星平公司交纳服务费5万元。后白先生与开发商就团购推荐单中的楼盘,签订以租代售的租赁合同,并按约支付租金。不料开发商因该销售模式违规而被取消房屋销售资质,以租代售的租赁合同亦经法院确认解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星平公司退还服务费5万元。
星平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星平公司收取的5万元购房优惠服务费,性质并非仅代为议价的服务费,而是在购房合同签订后自动转化为购房款。现白先生与开发商公司之间的合同已解除,白先生向星平公司交纳的5万元亦无法实现抵扣12万元购房款的目的,故白先生要求星平公司退还服务费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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