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远平 董文杰)近日,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驴友”组团登山受伤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生效,判决认定队友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驳回受伤“驴友”的赔偿请求。
2019年10月,野外登山爱好者杨某和高某共同参加了“驴友”组织的攀登丹霞山巴寨山茶壶峰活动,杨某还按照活动的要求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成功登顶后,高某利用绳索从峰顶下山,由于滑降时身体失去重心,摔倒撞上在山腰平台等候的杨某,导致杨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花费2.6万余元。杨某认为,由于高某下山时没有更换绳索,最终不慎在空中滑落砸中自己,造成自己受伤,高某存在过错,应赔偿其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登山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自发组织的登山活动中,登山活动的参与人应当意识到该活动在现实中存在的危险,并对自己参加登山活动可能出现的危险后果有所预见,参与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其他参与者在登山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在登山活动中被队友高某撞倒受伤,从事故发生的过程看,被告高某在下山过程中没有更换绳索,没有合理评估自身体力状况和下山的风险,未尽到小心谨慎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杨某、高某等人登山和下山的环境均十分凶险,下山时仅依靠绳索且在下山过程中亦无人接应,不排除因环境因素致使高某高空坠落的可能,没有证据证明高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判决认定高某无需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驳回了杨某的赔偿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某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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