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赵珮珮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2日,吸毒人员潘某联系王乙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王乙通过微信接收潘某支付的130元毒资后,便让其母亲刘某将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1支电子烟,送至潘某居住处的水箱上。刘某送到后,便通过微信发信息通知王乙,王乙再通知潘某到该处取货。
2021年8月27日,吸毒人员蒋某联系王乙,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王乙称自己没空,便将其父亲王甲的微信推给了蒋某。随后蒋某微信向王甲微信支付了150元毒资,后王甲让刘某将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1支电子烟交给蒋某。
2021年8月29日,蒋某微信联系王甲,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王甲接受蒋某微信支付的150元毒资后,便将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1支电子烟交给蒋某。
2021年11月11日,王甲、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具有主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