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周某以1500元的山价买下位于袁州区所有的某山场的杂木。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当地村民到某山场砍伐杂木,销售到某木材有限公司。后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立木面积18亩,采伐林木立木蓄积50.8914立方米。
2021年10月5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缴纳了补植复绿费1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周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宣告缓刑。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