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法官详解涉地理标志商标纠纷民事案件典型案例

  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护航经济发展“金名片”   近年来,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不断提升,辐射引领效应得到不断释放,逐渐成为具有区域特色...

  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护航经济发展“金名片”

  近年来,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不断提升,辐射引领效应得到不断释放,逐渐成为具有区域特色产品的“金名片”。随之而来的商标被冒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等问题层出不穷,真假难辨,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难度不断升级。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涉地理标志商标纠纷民事案件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介绍地理标志商标纠纷民事案件特点、发布典型案例,并就案例中明显存在恶意攀附的情形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情形,提出法官建议,推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据介绍,自2012年以来,该院共计受理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283件,涉及“五常大米”“西湖龙井”“库尔勒香梨”“临安山核桃”“霍山石斛”“舟山带鱼”等数十种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呈现案件类型集中、批量诉讼集中、被控侵权商家分布广泛、权利人维权难度大、被控侵权人抗辩难度大等特点。

  法官建议多方主体共同维护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标志产品的产、供、销各方规范合法使用地理标志商标,规范自身生产销售的经营行为;行业协会组织不断完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体系,健全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增强地理标志的可识别度和可信赖度;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供、销相关从业者的监管力度;法院将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大商标侵权惩戒力度,加深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深度。

  “搭便车”行为易侵权

  “五常大米”是我国黑龙江哈尔滨五常市特产,也是我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市大米协会起诉称,2018年5月,其发现山西某公司于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标示为“东北五常大米”的大米产品,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大米产品确系山西某公司于某电商平台上销售,产品外包装是该公司自行印制并作为产品包装使用。该大米产品包装袋正面左上角标有该公司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九州香”商标,右边竖列印有“古法自然 稻花香大米 源于黑龙江五常”字样,其中“五常”二字较其他字体更大、更明显,且用方框予以标示,包装袋背面标有种植基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山西某公司使用“五常”标识且未经过商标权利人同意。

  最终,法院认定山西某公司构成对“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商品来源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人已经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并在包装上予以标明,但同时在包装上使用“源于黑龙江五常”的文字,且“五常”二字显著程度超过自己的注册商标。被控侵权人使用其自身的商标及“五常”标注方式不规范,“五常”文字字体突出、用方框特别标示等方式的使用,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对产品品质和产地产生误认;且被控侵权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符合“五常大米”特定品质,也未与权利人履行规定的申请手续。因此本案被控侵权人的使用方式构成侵权,也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混淆视听也侵权

  “库尔勒香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诉称,被告某农业公司未经其允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果蔬专营店”,并在商品链接名称介绍“河北赵县雪花梨皇冠梨鸭梨早酥梨库尔勒香梨6000g”,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某农业公司抗辩称自己销售的梨商品包装上未使用任何与“库尔勒香梨”相同相似的文字,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店铺销售的香梨产自库尔勒,虽然产品包装上未使用“库尔勒香梨”字样,但是在商品链接标题上显著使用了“库尔勒香梨”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果蔬专营店售卖的香梨产自“库尔勒香梨”原产地,构成对证明商标(地理标示)“库尔勒香梨”专用权的侵犯,判令该农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3250元。

  法官说法: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时,一旦链接标题或关键词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容易误认商品来源的情况下,就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侵权方式体现了线上销售的特点,线上销售为了检索方便,普遍做法是给商品销售链接“起标题”、设置“关键词”,以便消费者能迅速在海量商品中查找到需要的商品。但是在设置关键词、链接标题之时,销售商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让权利人的商标,万不可随意设置链接标题及关键词。

  新加包装仍担责

  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03年注册“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茶、茶叶代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信阳毛尖茶》和《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同时对信阳毛尖茶的术语、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分级和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及证明商标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管理、保护等进行了明确。

  2020年7月,信阳市茶叶协会发现某电商平台店铺“琛牌茶叶专营店”内销售“新茶上市信阳毛尖250克封口袋装散茶礼盒”的产品,包装礼盒上使用“信阳毛尖”字样,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店铺经营者某茶叶公司承担停止销售产品,停止非法使用“信阳毛尖”商标宣传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茶叶公司于电商平台购买包装礼盒,散装茶叶则来源于某农业合作社,后期进行重新包装并在电商平台店铺中销售。最终,法院认定某茶叶公司进货散装茶叶,将散装茶叶重新包装,突出使用“信阳毛尖”标识的行为,在未能证明被控侵权的茶叶来源于“信阳毛尖”的指定生产地域范围,也不能证明其产品符合“信阳毛尖”的品质要求的情况下,构成侵犯“信阳毛尖”的证明商标专用权,并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信阳毛尖”商标知名度、宣传力度、被告侵权商品销售价格、销售持续时间、销售额、侵权方式等因素,判令赔偿损失2.5万元。

  法官说法:

  农产品的经营方式较为灵活,既可以散装售卖,也可以包装后销售,在销售商经营过程中,就存在一些“加包装、傍名牌”的销售乱象。本案中,销售商自行购置散装茶叶,购置带有“信阳毛尖”标识的包装礼盒,整合之后在某电商平台上售卖“信阳毛尖”产品,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商家未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信阳毛尖”指定的生产地域范围以及特定的品质要求,因此商家已经构成对于“信阳毛尖”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社记者 王蓉 □通讯员 田婧 张燕燕)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