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谢翠翠)2月7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博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据悉,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该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
尹某在范某处借款15000元后未按约还款,范某为此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因被告尹某下落不明,该案采用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鉴于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
据该院博平法庭庭长李本山介绍,依法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符合条件的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不仅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能、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有力举措,更是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高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下一篇:“一墩难求”折射版权保护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