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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法院发出新疆首份家庭教育令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时,针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情况,发出了新疆首份家...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时,针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情况,发出了新疆首份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指出孩子母亲王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并定期了解孩子的生活状况,关心其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

  李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李某鹏(李某与王某婚生子)由父亲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李某、王某离婚后,王某已经长达12年未向李某鹏支付过抚养费,亦未探望过。故李某诉诸克拉玛依区法院。

  被告王某在庭审中称,因为身患疾病、探望遇阻等原因,一直未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义务履行人之间的矛盾以及各种原因,母亲王某长达12年未支付李某鹏抚养费,而李某鹏更是在长达12年的时间中未见到母亲王某。两义务履行人均怠于履行对婚生子的家庭教育职责,忽视了被监护人的心理、情感需求。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为进一步督促王某履行其作为母亲的抚养照顾义务和监护职责,承办法官在对两义务履行人开展调解工作时,向两人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并向王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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