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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道路、房屋接连受损 通行重车是否要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黄运红)门前道路受损、房屋出现墙体震裂、楼面粉刷脱落等安全隐患,能否请求过往重车承担赔偿?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

  中国法院网讯(黄运红)门前道路受损、房屋出现墙体震裂、楼面粉刷脱落等安全隐患,能否请求过往重车承担赔偿?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年,被告某集团开始承建一高速公路工程,原告刘某门前乡村公路为被告运送施工材料车辆的唯一通道。2018年下半年,原告居住的涉案住房开始出现墙体开裂、墙面粉刷脱落、屋面发生裂缝渗漏等现象,且脱落物砸坏餐桌等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原告认为其房屋、道路受损系被告施工行为造成,被告理应赔偿其损失。被告认为原告门前道路有大量车辆通行,被告车辆通行仅一年多,对道路影响小,且原告不是公路产权人,无权主张道路损失,另原告房屋损失主要是构造不到位,系自身原因造成,被告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门前的乡村道路由该村委会组织修建,原告并非公路产权人,无权主张损失。涉案房屋受损主要原因是被告超出乡村公路承载能力的重车在近两年的时间内经过原告门前的乡村公路,因震动造成原告房屋不均匀沉降、墙体开裂、天棚粉刷脱落且脱落物砸坏部分物品,从而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告房屋建设质量不高、构造不到位,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据民法典“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集团承担原告财产损害赔偿责任70%,原告刘某自身承担30%,被告某集团一并赔偿原告刘某房屋损坏加固及维修费用等14余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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