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李丹阳)1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夏建国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对夏建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夏建国利用担任上海电机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副校长,上海电机学院院长,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学校建筑工程、销售产品设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57.35万元。
被告人夏建国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并在家属帮助下已退缴全部受贿所得。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夏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57.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夏建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夏建国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夏建国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了全部受贿犯罪所得,真诚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夏建国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