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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 男子获刑六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10日22时许,吸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肖某(另案处理)二人先后来到被告人付某位于宜春市袁州区的家中,张某提议吸食毒品,并出资500元,由肖某前往购买毒品,后吸毒人员汤某(另案处理)也来到付某家中,肖某购买毒品回到被告人付某家中后,四人通过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

  2021年8月14日20时许,张某再次来到被告人付某家中,并提议吸食毒品,出资500元由肖某前往购买毒品,肖某拿到毒品后将毒品给张某与付某,二人在付某家中通过烫吸的方式先后吸食了毒品,22时许肖某来到付某家中吸食了剩下的毒品。

  公安民警在出警现场抓获被告人付某及吸毒人员张某、肖某,并缴获吸毒工具吸壶1个及吸管1支、锡纸1叠。公安机关现场对付某、张某、肖某的尿液进行检测,并于同日对汤某进行上述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付某曾于1987年4月因犯流氓罪、赌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于1998年3月6日因犯销赃罪被法院单处罚金2000元;曾于2007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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