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周芸 王海波)因经济拮据,两男子竟偷盗护栏底座。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被告人万某、余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万某、余某退赔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3926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余某因经济拮据,商议盗窃护栏底座卖钱,后二人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南昌县某住宅小区东门口,将马路中间的9个护栏底座搬上三轮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又骑三轮摩托车右拐来到某大道路口,将马路中间的一个护栏防撞端头及一个护栏底座盗走。被告人余某将盗来的护栏底座藏匿于家中,后将赃物卖给过路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与被告人万某平分。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护栏底座的市场价格为每个365元,护栏防撞端头的市场价格为276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926元。
2021年3月3日,被告人万某、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6日、2018年6月13日、2020年5月25日先后3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余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两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