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傅少华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 年2 月7 日,被告人杨某接到吸毒人员张某某的微信称需购买1000 元的毒品。当晚,杨某把1000 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送到张某某家中,并伙同夏某、张某某共同吸食部分毒品。同年4 月27 日,杨某接到夏某的微信称需购买1000 元的毒品。杨某便找到在麻将馆认识的朋友以900 元买来甲基苯丙胺0.5 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 粒,后送到夏某家中,当晚伙同夏某、张某某共同吸食部分毒品。
2021 年8 月30 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