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向琦琦)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50000元,或者由其在重庆市城口县某村以巡山护林的方式以劳代偿共计2941个工作时;及承担鉴定费2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重庆市城口县某村的树林里放置钢丝套猎捕野生动物。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发现钢丝套套住了1只“麻羊子”,并将处置后的“麻羊子”带回家中,存放于自家冰柜。2020年9月,“麻羊子”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猎获物为斑羚,斑羚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我国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其因中风而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父亲的唯一赡养及照顾人,经济收入低,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张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50000元,或者由其在城口县某村以巡山护林的方式以劳代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修复生态环境等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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