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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发票,不付租金,合不合法?

  中国法院网讯(刘刚)通信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通信公司为科技公司提供宽带与机柜租赁服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科技...

  中国法院网讯(刘刚)通信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通信公司为科技公司提供宽带与机柜租赁服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科技公司欠付租金1321340元未支付,通信公司提起诉讼。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科技公司支付通信公司1321340元。

  通信公司诉称,我司与科技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我司为科技公司提供6个标准机柜、128个IP地址以及出口带宽租赁服务,科技公司支付租赁及使用费用。但截至止2017年6月,科技公司共欠付租赁及使用费用共计1321340元,2018年7月,双方通过邮件对上述欠付金额予以确认,但上述债权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科技公司辩称,认可双方间租赁关系及欠付金额,但据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完成数据流量确认后,由通信公司提供并快递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司在收到发票后的45个工作日内向通信公司付款,开具发票为付款前提条件,现我司并未收到发票,故不同意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认可通信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求金额,且通信公司有相应证据在案,故法院对欠款事实及具体金额予以确认。对于科技公司所持抗辩,虽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但此处的“互负债务”,应是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实践中,成立先履行抗辩权的两项债务一般应在合同债务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即两项主给付义务或者两项从给付义务之间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一般不能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具体到本案,通信公司提供设备及宽带接入服务,是涉案《宽带与机柜租赁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对应的应当是科技公司的付款义务,而开具发票仅系该通信公司的附随义务,开具发票与支付合同价款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互负债务”要件,故科技公司以通信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欠款,缺乏法律依据,对其抗辩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此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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