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破坏交通工具案,当庭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1年8月,被害人孟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放在赵某经营的烤鸭店门前。赵某认为该车停放位置遮挡了自己的店面,影响了生意。在明知车辆制动管路被破坏后,会导致车辆制动直接失效,极易造成车辆损坏及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赵某使用夹剪将面包车刹车油管剪断。随后,孟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离开。因其车辆制动系统被破坏,面包车将附近一车库门撞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破坏他人驾驶的汽车制动系统,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赵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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