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尹新 廖梦怡)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二十二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020年8月,被告向原告购买瓷砖产品,双方签订《瓷砖订货合同》,合同内约定到货时间、付款方式、解决争议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供货清单及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瓷砖产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经双方对账核算,原告向被告供应的瓷砖总金额为五十余万元,扣除退货金额三万余元元及被告已经支付的二十五万余元后,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货款二十二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依旧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货品,被告支付货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被告理应按约及时支付货款,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