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傅少华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6日晚,被告人范某在南昌市某KTV包厢内与朋友聚会,包厢由范某付款。范某在包厢内提供含有合成大麻素毒品的电子烟,给孙某、刘某、胡某三人吸食。经现场尿液检测,三人的检测样本合成大麻均呈阳性。后公安民警将范某抓获。
另查明:范某于2014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6月因非法携带枪支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2月5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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