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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与“物保”并存,责任如何承担?

  中国法院网讯(龚娟)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第三人“人保”与当事人“物保”并存的情况下,...

  中国法院网讯(龚娟)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第三人“人保”与当事人“物保”并存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由“物保”先行承担担保责任。

  2012年10月,吴某某向某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后被告吴某某、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由借款人以欲购置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由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该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发放后,吴某某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故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某、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案中,某公司为吴某某在该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吴某某以其房产提供物的担保,某银行与某公司、吴某某对实现债权的顺序约定不明,债权人应当先就物(即涉案房产)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法院对某银行的诉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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