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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父亲带女友霸占女儿房产,被女儿告上法庭,法院:立刻搬离

  明明自己有房却不住,老父亲带着女朋友以监护人的名义霸占了患有精神病的大女儿的房子,即便此后经法院判决更换了监护人,由其余两个女...

  明明自己有房却不住,老父亲带着女朋友以监护人的名义霸占了患有精神病的大女儿的房子,即便此后经法院判决更换了监护人,由其余两个女儿担任大姐的监护人,他仍旧赖在房子里不走,让大女儿只能在外租房居住。不仅如此,这位老父亲此前还有多次家暴历史。忍无可忍的三姐妹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他搬出房子,并赔偿租金损失。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了这一案件,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家暴的父亲霸占了 精神病女儿的房子

  王斌今年80多岁,他与前妻刘秀俊生育了王林、王秋、王敏三个女儿,2006年刘秀俊过世。

  大女儿王林的生活多有坎坷,早年曾结婚,婚后很快生育了一个女儿,但没想到女儿不幸夭折。结婚后仅仅2年,她与丈夫婚姻就破裂。多年来,王林因病在上海市精神卫生疾病中心治疗,由父亲王斌担任监护人。她的名下有一套位于长宁区的房产,长期以来,王斌带着女友以监护人名义住在这套房子内。

  2020年6月,王林向长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父亲的监护权。她表示,因父亲过往有殴打她的行为,不愿随父亲王斌共同生活,希望由两位妹妹王秋、王敏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曾前往居委会调查,一位与这一家做了二十多年邻居的居民表示,王斌脾气不好,经常打骂妻子和女儿,女儿还曾因父亲殴打逃至邻居家躲避。因此,法院同意王林的诉请,判决指定王秋、王敏为王林监护人。

  但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斌仍霸占女儿王林房屋拒不返还,依然住在这套房子里。事实上他也并非无处可去,王斌名下有一套位于普陀区的住房,只不过被他用于出租。

  父女四人对簿公堂:还我房子!

  自己的房子被父亲霸占,这导致王林无房居住,只能居住在妹妹王敏家中。此后因为王敏儿子要结婚,为了方便履行监护职责,只能替姐姐王林在在住家附近租赁房屋居住。租金、中介费均为王敏、王秋代为支付。

  忍无可忍的三姐妹决定彻底和父亲了断,由于王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位妹妹决定担任法定代理人向父亲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停止侵害,立即从王林的房子中腾退搬离,并将房屋返还给王林;且赔偿王林自2020年9月起至其实际搬离并将房屋返还原告之日止期间产生的租金和中介费共计4万余元。

  王斌不同意王林的诉讼请求。他称王林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老年人保护法,违反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自己已经年老,不适合一个人单独居住。而且自己跟女朋友已分开,王林在外借房是没有必要的,自己和王林完全可以共同居住,毕竟之前父女俩已经相互照顾多年。

  审理中,王敏陈述,姐姐王林曾在自己家中住过一年,出院后想住回自己的房屋,但父亲王斌却怎么也不肯给钥匙;后来因为儿子要结婚,只能替姐姐在外租赁房屋居住。王斌听到三女儿王敏的话后,表示对此不予认可。

  随后,法庭询问王林是否愿意与被告共同居住,她表示不愿意,父亲会打人;两位妹妹均表示愿意对姐姐尽赡养照顾义务。

  父慈与子孝相辅相成 法院判决父亲搬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点,一是被告王斌是否应当搬离涉讼房屋。被告抗辩,双方可以共同居住,且原告要求被告搬离违背了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侵害了老年人利益。法院认为,原告为该套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在房屋内居住应得到产权人同意。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敬老与爱幼、父慈与子孝相辅相成。经前案查明,被告对女儿存在打骂情形并非一朝一夕,或偶有为之,而是长期持续,邻里周知,原告因此不愿同被告继续共同居住情有可原。

  原告较长时间内与王敏共同居住,后又住院治疗,这段期间被告自行居住在涉讼房屋内,可见被告具备照料自己日常生活起居的能力。而原告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身患疾病,日常生活需要监护人照料,难以对被告完全履行赡养义务。且被告另有住房,具备搬离的条件,王秋、王敏亦表示愿意对被告尽到赡养义务,故被告更换居住房屋并不会对被告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退一步讲,若双方愿意冰释前嫌、相互照料,被告亦可选择与原告共同居住在自有房屋内。故被告不足以证明其有必须居住在本案房屋的理由。综合双方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涉讼房屋,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是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居住在涉讼房屋内已较长时间,被告虽然不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但仍为原告父亲,监护人的指定与被告搬离涉讼房屋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前文所述,被告搬离涉案房屋系本院根据本案事实,基于双方意愿、居住条件、双方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原告在外居住所发生的租赁费用,系原告监护人自主行为之结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王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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