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尚静 谢培怡)近日,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魏某因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年糕过程中,掺入明令禁止的添加剂,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禁止魏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令其支付其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年糕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34万元,并在湖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魏某在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经营一家食品加工服务部,主要生产和销售年糕产品,每日约产1100斤左右的年糕,主要销往菜场、生面店等,由于订货量并不稳定且散装年糕不易存放,为延缓滞销年糕变质,魏某购买了防腐剂(脱氢乙酸钠粉)添加进年糕制品中。2017年11月至2020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先后3次对魏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累计罚没款金额高达8.5万余元。然而,受到处罚的魏某并没有收手,他了解到有一种叫“脱氢乙酸钠水剂”的防腐剂添加在年糕中,可以不被检测出,明知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添加剂,仍多次指使员工鄢某(另案处理)添加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魏某表示认罪服法,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