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28日,韩某(在逃)联系被告人黄某,要其办理一批电话卡,按100元/张收购(满50张按120元/张收购)。被告人黄某遂要其身边的亲友帮其办理电话卡,然后由其统一收集后卖给韩某。自2021年4月底至5月4日,被告人黄某通过上述方式共办理112张电话卡,然后以每张100元、12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由韩某介绍的一名男子,从中获利645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办理的电话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中使用黄某母亲袁某身份办理的电话号码,涉及电信诈骗金额7.8万元,使用黄某弟弟黄某身份办理的手机号码,涉及电信诈骗金额3.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手机卡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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