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4日上午9时,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系原告李某某之兄)作为旁听人员参加了该案的旁听。庭审期间,李某因对王某某的庭审陈述不满,在未经审判员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言,指责王某某,法官当庭对李某进行了警告,并告知其应遵守法庭纪律。李某不仅不听警告,还从旁听区域冲向审判区的被告席,并跳至被告席位上,辱骂王某某且欲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行为,法官及时制止,庭审被迫中止。事后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庭出具了书面检查。
处理结果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影响了庭审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李某已认识到自身错误且有悔改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陵川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现已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本案中,李某因不满被告王某某庭审中的陈述,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活动中止,经批评教育后承认了错误。李某的行为不仅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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