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傅少华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8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老福山某KTV内帮曾某(另案处理)庆祝生日并邀请李某参加。李某想吸食毒品,问王某能否购得到,王某答应后并收取李某1000元现金、微信收取李某500元。而后王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冰毒一小包及毒品(俗称“麻古”)一粒交给李某。王某获利500元。
同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高新区某小区附近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王某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一般累犯、毒品再犯、坦白且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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