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25日起至案发期间,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某采石场承包经营者被告人张某,为开采石矿,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进行挖山毁林,造成涉案林地被毁坏并改变用途。
经鉴定,该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65.43亩,林地森林类型为重点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地类为一般灌木林。
2021年4月7日,被告人张某到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65.43亩且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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