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欧阳双)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运输爆炸物案件,被告人马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马某在某烟花鞭炮厂工作,负责产品研发和原材料采购等,该企业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2016年3月12日,马某在未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电话联系某烟花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主管周某(已判决),要求其运送1000公斤黑火药至烟花鞭炮厂。周某于次日安排司机驾驶一辆普通厢式货车,从平江县浯口镇出发,沿国道107运送了1000公斤黑火药至该烟花鞭炮厂。上述黑火药均被用于该烟花鞭炮厂的生产经营。后马某接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作用比同案犯周某小。被告人马某非法运输的爆炸物数量虽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该烟花鞭炮厂有合法的经营生产资格,所销售的烟花鞭炮生产厂家均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其非法运输的爆炸物全部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被告人以前没有因此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并结合汨罗市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马某宣告缓刑。综合上述情节,平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