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赵珮珮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日晚,李某联系夏某购买1500元钱的毒品(俗称“k粉”),并通过微信转给夏某。夏某又联系余某购买毒品“k粉”,并将150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余某。夏某和李某、余某三人碰面后,由余某指路,李某开车带夏某、余某前往某公司附近。到达目的地后,余某下车与周某碰面并共同去拿毒品。不久后,余某和周某拿着3小袋毒品“k粉”(约1.5克)回来并交给夏某后离开。夏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3小袋毒品中扣取约0.1克毒品,后将其余毒品交给李某。
2021年8月24日,夏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且认罪认罚、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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