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婷)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投资数字资产的合伙合同纠纷案。
原告迟某同被告黄某签订名为《MI TOKEN投资协议》的合同,约定迟某通过个人网银向黄某转入10万元,黄某将价值10万元的等值数字资产五日内过户到迟某账户。此后迟某未曾收到黄某给付的任何投资收入,遂起诉要求退还投资款。
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合同约定,MI TOKEN是为数字资产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提供交易与兑换的平台,其运作的基础是“以太币”。
一审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故原告、被告之间的合伙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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