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9日电 (李楠楠、薄晨棣)近年来,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往往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追逃追赃活动的开展。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公约第五十七条所确立的精神,请求缔约国向被请求缔约国要求返还涉案财产时,后者可以要求前者提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程序,导致在提交追赃没收申请时难有成效。
我国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沿用了2012年的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史卫忠表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述特别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相关规定予以吸收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设立及不断完善,不仅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也为以往实践中遇到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致使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大量违法所得财产流失、无法被及时追缴这一困境,提供了解决方案及法律依据。
据悉,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