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宜春某小区的保安。2021年7月27日,被害人李某在该小区13栋1单元302室装修,负责巡查的物业工作人员邓某、张某敲门检查时,被害人李某未开门,邓某便将其电表拉闸,后被害人李某自行将供电恢复。
次日,邓某再次至该户巡查时,又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听到争吵后来到现场,也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吵,尔后双方动手争抢被害人李某手中的铁锤。在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用拳头将被害人的鼻子处打伤流血,后被赶来现场的袁某劝开。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因外伤导致鼻梁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1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归案。
2021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4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用拳头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