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判处被告人阳某有期徒刑七年,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查明,宜春市某产业运营有限公司系一家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某投资中心系由宜春市某数据公司出资99.9%的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人阳某系广东某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
2019年3月,宜春市某数据公司与广东某商务公司协议合资设立江西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宜春市某数据公司投资1500万元,占股30%,广东某商务公司投资3500万,占股70%,并约定了资本缴纳期限。2019年4月4日江西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阳某为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江西某公司分别在两个银行开设账户。2020年1月3日,经江西某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宜春市某数据公司将其持有的江西某公司出资额为15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宜春市某投资中心。
2019年5月16日,宜春市某数据公司按协议转入投资款1500万元,到江西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阳某为了履行协议缴纳投资款,从魏某处高息借款1500万元,通过广东某商务公司账户转入江西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同日,被告人阳某利用管理江西某公司账户的职务便利,以机票预付款等费用的名义,四次共将江西某公司2000万元转到广州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当日又将其中的1600万元转到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用于归还其借魏某的钱款本息。之后,江西某公司公账内剩余的大量资金,也被陆续以机票预付款等费用名义,转出至广州某公司、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被用于多个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运转。
为了履行协议缴纳剩余的2000万元投资款,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阳某筹款500万元,通过广东某商务公司转入江西某公司公账,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阳某再次高息从魏某处借款1500万元,通过广东某商务公司银行账户转入江西某公司公账,当日被告人阳某利用管理江西某公司账户的职务便利,以机票预付款等费用的名义四次共将江西某公司2000万元转到广州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将其中的1500万元转到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其借魏某的钱款。
2020年4月,经审计局审计,江西某公司账户余额0.08万元,被告人阳某的上述行为被发现。2020年6月,被告人阳某因资金链断链,仅归还江西某公司250万元。2020年7月9日,宜春市某投资中心负责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经鉴定,截至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阳某及关联公司挪用江西某公司资金共计46895722.75元,其中,被告人阳某1609687.41元,广州某公司43034084元,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954043.95元,广东某商务公司1297907.3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利用担任江西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资金46895722.75元未退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