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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项罪名 39人受审

  中国法院网讯(何德慧)11月30日至12月2日,被告人张某凌等39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

  中国法院网讯(何德慧)11月30日至12月2日,被告人张某凌等39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在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城市税务局组织税务系统工作人员20余人观摩庭审实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凌系宣城市大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为管理平台,无实际业务。2015年以来,张某凌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某艳、王某、吴某等人,以大凌公司为管理平台,陆续成立财务部、业务发展部、宣城办事处等部门,注册、租用、购进“空壳”公司(已查证445家),长期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凌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艳、王某、吴某为主要成员,被告人洪某琦、程某霞、孙某龄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

  被告人张某艳、王某、吴某明知被告人张某凌从事虚开犯罪活动,仍积极参与,分别负责注册“空壳”企业、管理办事处相关公司、联系税务部门、对接或介绍开票、管理资金走账、指导做账、应对税务检查、购买假发票、伪造相关印章等事务;被告人洪某琦、程某霞、孙某龄明知被告人张某凌从事虚开犯罪活动,仍参与注册空壳企业、管理办事处相关公司、联系税务部门、对接或介绍开票、做账等事务。

  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凌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艳对接,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采取虚构业务往来、虚假资金走账等手段,通过被告人高某勇、饶某东、何某杲等人介绍,从山东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上游石化公司或“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209份至张某凌控制的公司,价税合计18亿余元,税额2亿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2亿余元。

  2015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凌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被告人张某艳、王某等人对接、介绍,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采取虚构业务往来、虚假资金走账等手段,通过被告人王某、王某华等人,从其控制的芜湖县河西航运有限公司南陵县分公司等400余家公司及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283份,价税合计45亿余元,税额4.5亿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4.5亿余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575份,价税合计8亿余元。案发后,下游受票公司已转出税款250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凌还介绍上游石化公司为周某松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4份,价税合计1亿余元。为掩盖犯罪事实,应对税务部门检查,张某凌安排被告人王某多次从被告人司某林等人处,购买大量加油、车辆通行费等发票,经侦查机关扣押送检的发票中,有10756份系伪造,并利用控制的空壳企业“互开洗票”,以虚构空壳企业运营成本及业务的真实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及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以注册空壳企业、虚构业务合同。

  被告人王某、王某华、郑某勇等24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张某凌控制的多家公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从中赚取好处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凌、张某艳、王某等14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张某凌等12人虚开数额巨大,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凌、程某霞、潘某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洪某琦、张某华等7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凌、王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购买并持有,数量巨大,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林等人出售伪造的发票,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凌、张某艳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王某华、郑某勇等24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案涉人员众多,数额巨大,证据材料庞杂,为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此前该案已召开为期3天的庭前会议,就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出示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依次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2日晚9时庭审结束,整个庭审历时3天,鉴于案情复杂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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