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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手段解决野生动物泛滥问题

  近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逐渐好转,在一些省份,出现了野猪泛滥,以至于野猪毁坏农村良田而农民却束手无策的现象。这种野生动物泛滥现象...

  近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逐渐好转,在一些省份,出现了野猪泛滥,以至于野猪毁坏农村良田而农民却束手无策的现象。这种野生动物泛滥现象对我们在将来如何处理人和野生动物的关系,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形成了考验。迎接这种考验,解决人和野生动物的矛盾,必须依靠法治思维。用法治手段解决野生动物泛滥问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首先,在立法上,应该把人与动物和谐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既包括和谐的人类社会,也包括和谐的自然环境,当然也包括人和野生动物和谐共生。这就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既要防止人类利用自己的优势迫使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的生存出现困难,也要避免对于动物的发展疏于管理出现其无序泛滥甚至侵犯人类自然生存空间的状态。法律是合理划分人类生存权和动物生存权的尺度。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人和动物在这个世界上和谐生存。立法机关应随时关注人与动物的矛盾变化情况,根据不同时期人与野生动物的矛盾现状及原因,及时加强法律的立、改、废、释。如此,保护人的权利、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生存就有了法律前提,也就有了人们生活中的行为之尺度。

  其次,行政机关应恪守权力法定原则,严格基于法律保留、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则处理动物泛滥等致害问题。第一,在治理野生动物泛滥致害问题上,行政立法必须以国家现有的环境法律规范为基础,不得违反环境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为行政机关执法提供法律支撑。第二,对待人和泛滥致害的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行政机关必须有清醒的态度。辩证地看,人过度猎杀野生动物对环境有害;人过度保护某类野生动物同样对环境有害。如果人过度捕杀野生动物了,要采取禁止人猎杀行为的措施;野生动物过度泛滥了,威胁人的生存了,同样应该采取控制动物数量的措施。这是行政机关合理行政原则的具体表现。

  再次,野生动物泛滥致害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一种公共危害,开始危及这些地方的公共利益。许多地方政府的不作为致使这种危害行为愈加严重。野生动物泛滥致害行为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遭受破坏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检察建议和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可以成为运用司法方式防止野生动物泛滥致害的手段。

  总之,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野猪乃至其他野生动物无序泛滥,既有害于人民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也不利于创造优美生态环境。因此,必须采取法律措施加以遏制。同时,为防止人类采取过度行为制止野猪乃至其他野生动物无序泛滥致使某个物种出现生存危机,也必须在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共同努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人和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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