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为)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唐某的违法所得2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9年10月,曹某找到唐某,要唐某帮忙办理几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和电子支付令、手机卡、身份证信息),并承诺每套支付500元手续费。唐某明知曹某收购银行卡,可能提供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人员转账,仍将办理的四套银行卡出售给曹某,获利2100元。2020年9月,曹某又联系唐某办理银行卡,唐某将自己闲置的一张银行卡绑定新的手机号码后,出售给了曹某。2020年10月13日至17日,诈骗人员实施网络诈骗时,利用唐某提供的银行卡进行结算,转移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04万元。
案发后,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