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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埋藏的200万不翼而飞,作案者竟是……

  保险柜埋树下   不久后不翼而飞   张女士是一名生意人,平时流动资金较大,为方便存取款,她购买了一个保险柜,平时就放在娘家的卧...

  保险柜埋树下

  不久后不翼而飞

  张女士是一名生意人,平时流动资金较大,为方便存取款,她购买了一个保险柜,平时就放在娘家的卧室里,陆续往保险柜内放入现金,最多时达到了200余万元。

  为了确保保险柜内财物安全,张女士向父亲张某提出将保险柜埋藏到地下。随后,张某便与女儿一起趁夜深人静时将保险柜埋在了自家屋外的一棵桂花树下。

  不过,让张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一个月后她再次返回娘家,查看桂花树下的保险柜时,却发现保险柜不见了。

  “只有我和父亲知道埋藏地点,难道被谁误打误撞发现了?”疑惑之余,张女士立即将情况告诉了父亲张某,在寻找多日毫无头绪的情况下,张女士向永和派出所报了案。

  “因埋藏地点只有张女士父女两人知道,所以张某的嫌疑很大。”接案后,警方将张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但张某表示不知情,并提供虚假线索试图误导办案民警。

  枯井里有线索

  父亲承认盗窃

  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保险柜的失踪与张某有关系,警方在问询张某后,让其回了家。但警方并没有排除张某的嫌疑,并对其跟踪侦查。

  在接到报案后的第二天,民警又来到张某家进行现场勘查,很快有了重大发现。

  “张某十分镇定,也比较配合,不过当我们打开他家附近的一口枯井时,他变得躁动不安起来。”民警介绍说,在枯井里,他们找到了两个保险柜,一个被切割过,一个完好无损。经张女士辨认,其中一个就是她埋藏在树下的保险柜。

  面对证据,张某这才低下了头,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女儿保险柜内财物的犯罪事实。

  原来,张某在得知女儿保险柜内存有大量现金后,便起意盗窃,但因不知道密码无法得手,于是便心生一计——购买了同款新保险柜替换了女儿原来的保险柜,并将原来的保险柜切割开取出了30万元现金用于生活开支,其余现金又放回到新保险柜中,恢复原样。

  而他盗窃女儿30万元的事,一直没有被女儿察觉。半年后,应女儿要求,张某将保险柜埋藏于地下。但张某第二天就私自将保险柜挖出,将余下的170余万元转移到异地埋藏,同时以保险柜遭他人盗窃作为借口,企图掩盖犯罪事实。

  案发后,张某将埋藏的170万元现金挖出,还给了女儿张女士,并退赔了事前盗窃的30万元现金。

  得知保险柜被盗竟是父亲张某所为,张女士既诧异又无奈,但她对父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浏阳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构成盗窃罪

  但社会危害性小,可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毁损偷换保险柜,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主观恶性大,根据其犯罪手段,盗窃数额,主观恶性,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供认盗窃事实,既没有主动投案,也未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已追缴和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虽然被告人张某盗窃女儿财物数额巨大,但属于盗窃家庭近亲属财物,且已获得谅解,社会危险性极小,同时被告人张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缓刑,有利于修复亲属间的社会关系,如果判处重刑,将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也不利于修复亲属间的关系。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认罪伏法,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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