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借钱给你急用,你为啥不还钱?”“我钱都还你了,你为啥还和我要?”到底谁说真话,谁说了假话?借条一出,真相水落石出。证据面前不容抵赖,可是,他居然把借条给吃了!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杨某向黑龙江省甘南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欠款1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3千元。被告李某却说,自己曾经分4次共计从原告杨某处借款4万元,一共出具了4张欠条,可是自己都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并且把欠条都要回来了。双方各执一词……
黑龙江省甘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审进行到质证环节时,书记员将原告提供的1万元借款证据交给被告李某质证,被告沉默了,但是他的行为出乎所有人的预料……
被告李某认真翻看手中的证据,不断地折叠、折叠、折叠,法官发现异常后,立即大声询问他在做什么。这时,他突然将证据塞入口中吞服,转身就要离开法庭。见状,法官中止庭审,指挥法警拦住欲夺门而出的被告李某。李某懊恼的说:“他怎么还能有借条呢。”
法院对被告李某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予以训诫,并告知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李某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
黑龙江省甘南县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依法应予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李某处以拘留5天,罚款1000元。李某在收到决定书后,对自己当庭吞食证据的行为表示后悔,接受甘南县法院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