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周芸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被告人朱某同他人在南昌县的一栋废弃平房内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赌场倒庄、封庄按不同比例均要抽头。2021年1月16日下午,南昌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场,查获赌资126662元,抓获参赌人员三十余人。被告人陈某军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帮助赌场维持秩序等,被告人陈某帮助赌场保管抽头等相关资金,两人均获取高额固定工资。
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朱某、陈某军被当场抓获归案;同年2月8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6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陈某军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0年12月7日、2014年1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军、陈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陈某军、陈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军、陈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