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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窃取大量电瓶获刑十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杜雨思)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撬店门偷盗电瓶的案件,被告人漆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

  中国法院网讯(杜雨思)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撬店门偷盗电瓶的案件,被告人漆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0年3月23日晚,被告人漆某打电话约被告人施某(另案处理)一起到一家维修店去盗窃电瓶,施某答应了。2020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漆某骑三轮电动车接施某一起来到市区五丰河边某摩托车维修店门口,施某用三轮电动车上的工具撬店门挂锁没有撬开,漆某用手将卷闸门向上拉开50厘米左右,随后从门缝中钻进店内。漆某从店内偷出电瓶从卷闸门拉开的门缝中搬给施某,施某将电瓶搬到三轮电动车车厢内,二人总共盗窃了店内的11块新电瓶和58块旧电瓶后离开。同日上午8时许,漆某、施某二人一起来到上栗县某镇,将所盗电瓶以2千余元钱的价格卖给某废品收购站,漆某分得赃款一千余元、施某分得一千元。经鉴定,该11块新电瓶和58块旧电瓶的价格认定标的于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5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漆某与同案人施某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盗窃行为,共同销赃,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漆某作用相对较大,量刑时予以区分。归案后,被告人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漆某积极退赃,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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