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浩)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网络诈骗案,判处被告人陈某等9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租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一工作室,邀集被告人朱某、谢某,并先后招聘被告人汤某等十余名员工,统一配备手机、微信号等,安排其担任售前人员、售后人员等不同角色,以低价购入的“雪莲茯苓膏”“阿胶雪莲桑椹膏”和“阿胶燕窝桑椹膏”(以下称“产品”)为诱饵,以微商人群为目标分工协作实施诈骗。
具体诈骗方式为:由售前人员添加从事微商的不特定被害人为微信好友,与被害人协商在朋友圈互发“产品”广告,再由售后人员扮演“一购”“二购”等角色,假装向被害人咨询购买,售前人员将付款码通过被害人发送给售后人员付款,并将向固定地址寄空包裹的快递单号发送给被害人,通过虚假交易制造产品畅销、回报丰厚的假象,再以话术诱使其做产品代理、升级代理,伪造代理授权书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以购买不同瓶数的产品的标准,支付代理费、升级代理费。售前人员在骗取客户升级皇冠代理时,需与其他售前配合,后者冒充更高级别代理收取客户升级代理费。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该犯罪集团共计骗得款项合计约人民币3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朱某、谢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社会不特定人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陈某等9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陈某系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朱某、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